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9月21日、1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三份《辅材采购合同》,该些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杉杆、保湿布、地膜等货物,总计价款206295元,货送某国家湿地公园工程项目现场,交货时间为以被申请人通知为准,付款方式为送货到工地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清,如未能按期付款,逾期15天及以上,每天按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赔付。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通知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10月13日、11月2日、11月5日交付合同约定货物,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支付价款,故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20629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算,按每日206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货款为206295元,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人背书转让了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票据支付,是合法支付方式,故被申请人实际尚欠价款金额6295元。上述票据在到期后虽因出票人原因未实际兑付,但因该票据产生的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票据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管辖,申请人对于实际兑付的票据应当向出票人、背书转让人所在地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对票据纠纷并无管辖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汇票的行为能否视为已支付货款,以及承兑汇票未予兑付后申请人是否有权依照原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提起仲裁。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2062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虽然票据具有支付功能,可以作为结算工具使用。但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虽然票据法允许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并非否定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在买卖合同中,接受票据的一方非因自身原因不能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时,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仍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另行履行债务。故申请人有权依据《辅材采购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结语和建议】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主要争议在于交付票据是否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处于被动审查的地位。在收款方提示票据被拒付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竞合。此时,收款人享有两种请求权,即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追索请求权。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因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因票据的授受而消灭。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与票据债务同时存在,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之消灭。
本案中,申请人提示付款后被付款人拒付,在此情况下,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消灭,现申请人已经明确以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应予以支持。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债权人既可以依据票据请求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亦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原合同关系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种选择在诉讼主体、适用法律、抗辩理由以及适用程序方面差别甚大。因此,票据关系当事人选择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对权利的实现影响甚大,需要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