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8年12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林某委托其近亲属向合肥市司法局提交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3月合肥市司法局集中发放证书期间,林某本人未至现场领取证书。2019年11月15日,林某至合肥市司法局要求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合肥市司法局向其了解情况时,发现其刚刑满释放。后经进一步核实,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合肥市司法局向刘某详细解释说明有关政策,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部门。安徽省司法厅将相关材料报送司法部依法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1月,司法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林某在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存在隐瞒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事实清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的规定,决定:撒销授予林某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