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贾某与Y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影视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贾某以150 000元认购Y影视项目0.75%的收益权,但协议中并未对影片上映时间进行明确约定。贾某按约支付认购款后于2020年9月从其他投资者处获知Y公司并不享有Y的著作权或其他权益,认为Y公司存在欺诈以及无权处分的情况。因Y公司虽声称正在积极推进项目进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贾某请求裁决:1.撤销双方签订的《影视项目合作协议》;2.Y公司返还贾某投资款共计150 000元并以15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贾某自付款次日起至Y公司实际返还贾某投资款之日止的利息。Y公司对此答辩称:双方签署的《影视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影视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Y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及无权处分情况。
【争议焦点】
1.Y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是否存在欺诈以及无权处分?案涉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2.如果撤销,其法律后果如何?
【裁决结果】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Y公司未明确告知贾某Y项目所涉及的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情况;在合同签订后,贾某在公示影视片制作发行立项、审批结果的国家电影官网未能查找到该电影的相关信息,Y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上述事实,故认定Y公司构成欺诈。在案涉合同标的不存在的情况下,无分析Y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权处分的必要。在Y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贾某签订该合同违背真实意思,在撤销权的除斥期内有权申请撤销。其次,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Y公司应返还贾某投资款150 000元。Y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过错,也应对贾某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责任。故本案裁决: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影视项目合作协议》。二、Y公司返还贾某投资款共计150 000元及以15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3月26日起直至上述第二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在签订合同时,Y公司未明确告知贾某Y项目所涉及的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情况,虚构Y项目合同标的物,致使贾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故贾某有权申请本委予以撤销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结合本案,贾某于2020年9月从其他投资者处得知Y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仅过两个月及时行使了撤销权,不存在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故应予以支持贾某的撤销合同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和建议】
近两年在国内外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投资对经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已成为三驾马车中重要的抓手。随着国家对文化娱乐产业的重视,政策层面特别是2017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民间大众参与电影投资,支持个人或者企业以投资的形式参与到影视行业中,影视投资行业开始走向普通人的视野。不可否认确实有人通过电影投资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回报,但由于大多数普通人对电影投资的理解不全面,缺乏必要的法律思维和知识,给一些浑水摸鱼的无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受本案裁决启发,要想避免出现本案中贾某类似合同骗局,建议如下:
一、签订合同前,做好以下几点投资考察:第一:项目真实性。正规的电影项目在电影启动之前会在国家广电总局官网进行备案,只有备案完成,电影项目才能正式启动;第二:项目资金是否安全。正规的电影投资项目应是直接汇款至制片方或者出品方影视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会受到银监会、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签订合同后,如发现存在欺诈情形,要及时搜集相关有力证据如合同原件、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并及时行使撤销权。具体到本案,贾某知晓案涉合同存在欺诈情形后,仅在两个月内就及时提出了诉请以维护自身权利。但在法院(2021)浙0212民初4414号案件中,即使刘某享有撤销权,但刘某主张撤销权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不被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