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8年9月22日,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中,阿克苏考区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阿克苏校区)考点,考生刘某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该考生从衣服口袋中掏出手机并将手机铃声关闭,又装回衣服口袋,整个过程监考人员和相邻考生均目睹,随后监考人员当场收缴其手机,并将情况上报给考务组和总监考。考务组和总监考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第七条规定,将刘某带出考场,由考务组对考生刘某违纪行为进行当面核实,并对考生手机进行拍照留证。刘某称自己带了两个手机,在考点学校大门口存包时忘记将口袋里的另一个手机存放在存包处,导致考试期间手机铃声响起,并承认违反了应试规定,愿意接受处理。

处理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考试案

【应对措施】

一是全面了解情况,做实证据。考务办公室接到该考点流动监考报告后,指导其收齐考生试卷及答题卡,并把该考生违纪情况写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取消刘某该场考试成绩,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并写入违纪报告单。二是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立即提醒所有考点总监考注意,在考前将考生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更加仔细的查看和提醒,防止再次出现考生随身携带跟考试无关物品的情况。因刘某已见过试题,为防止试题泄露,考务组让该考生在等候区等待至考试开考两小时后才让其离开考点。三是严格处理程序,依法做出处理。按《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及相关程序,由4工作人员当面询问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考务组在核实清楚该考生违纪行为后,依据违纪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填报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并向该考生告知违纪记录内容,由考生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于七日内及时将处理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送达本人。

【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考生违反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考区司法局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 1号)第七条第一款“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刘某表示接受处罚,未提出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