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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四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赵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签订了《2016年某市某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某地的100平方米空地出租给申请人建设通信塔及无人值守基站机房,被申请人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申请人布放相应缆线,并为申请人工作人员不定时的进出提供便利。租赁期为10年,即2016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年租金3,500.00元,合同总金额35,000.00元。某基站自建站时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35,000.00元,之后申请人建设的机房及铁塔开始经营使用。

2021年2月份,申请人代维人员上站核实,发现被申请人私接某公司基站用电,用于大功率取暖设施,导致基站用电量激增。申请人代维人员对其进行劝解,导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产生不满后,被申请人多次阻碍上站,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给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2016年某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二、被申请人应积极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日后不再破坏或者阻挠通信行业基站所有施工和维护,并提供通行便利,不再擅自使用基站电源。申请人放弃本次仲裁请求的经济损失。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人有权追究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赵某承担实际发生和以前造成的(37,907.62元)所有损失,并有权追究被申请人赵某用电行为。

三、本案仲裁费1,184.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订立和解协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