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学关系,被申请人自2019年起以做生意为由陆续向申请人借款,但经常拖延还款。2021年1月7日,双方签订《欠款结算及偿还协议书》,被申请人确认尚欠申请人100000元,并在2021年1月20日,2021年3月11日分两期清偿完毕。协议书还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总欠款总额每日支付1%支付违约金。”然,被申请人并未如愿偿还第一、第二期欠款,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下仅清偿5389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以尚未支付的94611元欠款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被申请人拒绝还款,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协议约定向本会提起仲裁。
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94611元欠款本金;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7225.17元违约金;(以94611元为基数,一年365天,一年期LPR的四倍,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
4.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辩。
【争议焦点】
无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欠款都予以确认。
【裁决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确认还欠申请人本金94611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违约金的主张;
(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本案律师费7000元,申请人承担3500元,被申请人承担3500元,该笔款项由被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文某。
(五)关于偿还本金94611元的具体时间为:
1.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元;2.余下的74611元本金在2022年2月28日前还8000元;3.2022年4月30日前还8000元;4.2022年6月30日前还8000元;5.2022年8月31日前还8000元;6.2022年10月31日前还8000元;7.2022年12月31日前还8000元;8. 2023年2月28日前还8000元;9.2023年4月30日前还8000元;10.2023年6月30日前还8000元;11.2023年8月31日前还2611元。
(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被申请人应按实际未偿还的本金数额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我委建立和完善以调解优先的原则,以调解促进办案效率,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先行调解告知书》,经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在开庭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一种有效的手段,对仲裁案件进行优先调解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谐的社会关系,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开展仲裁先行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实践,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完善,可以有效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矛盾纠纷解决,有效降低诉讼发生率。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的一环,仲裁应该本着为双方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利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先行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