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湖南省长沙考区明德中学考点考生李某,通过表弟顾某某介绍,请刘某某为自己替考。刘某某于开考发卷前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到时,因紧张将“李某”写成“杨某”,被监考人员发现。后经询问,刘某某系银行职员,其本人与李某均承认替考事实。
【应对措施】
在发现刘某某系替考人员后,工作人员立即将其带到接待室调查核实。经询问,刘某某系某银行职员。在长沙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通过核实,找到了介绍人顾某某,随后找到了考生李某。原来刘某某系顾某某的老乡,顾某某是李某的表弟,由顾某某介绍刘某某冒名顶替李某来参加此次考试。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对三人作了谈话笔录,刘某某、顾某某与李某都承认替考的事实。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对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