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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租赁部对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甲方,出租人)与被申请人XX工程公司的“XX项目经理部”(乙方,承租人)自愿签订了《XX工程主体项目周转材料租赁的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租赁形式、租赁期限、结算付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第2条“租赁形式”中的“2.2计价方式”约定“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乘以综合单价25.5元/㎡包干进行计价,此综合单价包含了14个月内平方米的租赁费用,如需延期,甲方须无条件满足乙方要求,超过工期按每月1元/平方米增加费用,不足一月按天数平摊”。第4条“结算与付款”约定“4.1租金总额:110000元。实际租金总额按租赁物实际使用的时间进行结算。4.2租金结算方式:租赁需求终止后一次性办理结算手续。”且“4.3租金支付”约定“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次支付时间为第二个月25日至次月10日,支付金额为本次实际租金发生额的60%,通知拆架前支付实际租金发生总额的20%,剩余20%的租金待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成并退场后,三个月内支付。”第8条“违约责任”约定“8.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按欠付租金总值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的2%”。

2019年1月27日,申请人(甲方)与被申请人的“XX项目经理部”(乙方)又签订了《关于周转材料租赁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2条“补充内容”约定:“2.2因原合同对租赁数量、工期节点及租赁时间预计偏差,补偿甲方租赁费壹拾万元整”;“2.4.1乙方2019年春节(2019年1月31日)前封顶,如未按时封顶延长期间的租赁费由项目部承担,此期间则不按照原合同第2.2条延期条款执行,按实计算租赁费,租赁费单价表附后(附件1),且本协议2.1条约定的拆架时间(2019年1月31日)按此顺延,此期间不另计延期增加费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各自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结算单显示:至2020年年底,按照工程进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累计结算认定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的租赁物应付租金总额为2044058元。申请人的证据五确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1250972元(含被申请人履行补充协议2.2补偿申请人租赁费人民币100000元整)。2020年年底以来,因为被申请人在逐渐将租赁物归还申请人,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的租赁物的品种及数量在一直不断减少,租金也一直是不断变化的。2020年年底至仲裁庭开庭(2021年10月26日)期间的租金究竟是多少,双方也一直没有结算和确认。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租金金额;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维修赔偿金。

【裁决结果】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XX租赁部支付拖欠的租金793086元,租金违约金15861.72元(793086元×2%=15861.72元),共计向申请人XX租赁部支付808947.72元。

二、驳回申请人XX租赁部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用22000元,由申请人承担7000元,被申请人承担15000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时,将仲裁费用15000元一并给支付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迟延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第8条“违约责任”约定的“8.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按欠付租金总值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的2%”。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的责任。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可见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谨性。大多数租赁纠纷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应当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民法典》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