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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崇左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6年11月5日,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双方签订《钢管脚手架劳务协议》,被申请人将龙州县某中学经济适用房1、2号楼工程外脚手架、内满堂架劳务分包给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外脚手架、内满堂架的搭拆工作。2019年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确认1号楼、2号楼建面积为7407平方米。

2019年1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龙州某中学外架结算协议》,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50000元劳务费,且被申请人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余款150000元,如未按约定付清上述款项的,则须按所欠款项金额每月2%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20年1月23日归还80000元,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70000元劳务费本金及30446.67元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均未付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7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446.67元;3.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称:对尚欠申请人劳务费70000元没有异议。

【争议焦点】

无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欠款都予以确认。

【裁决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支付本金7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100000元,被申请人林某某在2021年7月20日前、8月20日前、9月20日前、10月20日前、11月20日前、12月20日前每个月支付10000元,剩下的40000元在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还款汇入账号是:6228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开户名:杨某某;(本段所说的20日前,含20日本日)

(二)被申请人如果有一期未按时支付,申请人可以对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利息的算法是: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全部本息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计算利息。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三)本案仲裁费4242.72元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一种有效的手段,对仲裁案件进行优先调解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谐的社会关系,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开展仲裁先行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实践,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完善,可以有效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