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安徽省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一案,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司法鉴定意见已被法院采信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若申请人投诉时未提供被鉴定人的双肩功能活动照片,因证据不足或证明效力欠缺而不予受理,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在申请人已提供被鉴定人双肩功能活动对比照片,且有充足证据推翻前期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仍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实质上是对鉴定意见、鉴定所适用的评定标准,以及评定的伤残等级存有异议,并要求撤销鉴定意见书,其请求事项明显超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且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所采信。除人民法院判决书和鉴定意见书外,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投诉应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虽已被人民法院所采信,但对申请人就司法鉴定行为的投诉没有拘束力。对申请人投诉中反映的涉案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未对被鉴定人右肩关节活动度进行准确测量,鉴定报告遗漏重要检验过程的问题,具有事实依据,复议机关应予支持。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涉案鉴定机构违法违规鉴定问题,而不是仅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对鉴定意见、鉴定所适用的评定标准,以及评定的伤残等级存有异议,且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判决采信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属于应当受理的范围。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的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采信,但投诉人反映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对属于受理情形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中,虽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所采信,但申请人投诉反映的涉案鉴定机构存在鉴定过程违法违规的问题具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