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将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X的A2-02,A3-01、02号商铺总面积为1807平方米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后于2018年10月31日就上述商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期交纳物业费、暖气费,遂发生争议,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物业费132630元、采暖费77628.6元,合计210258.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物业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为设立青海X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该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登记成立,其经营场所就是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XXX健身公司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况且前期交纳物业费也是由XXX健身公司交纳的,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是明知的;二、申请人从未给被申请人提供过物业服务;三、申请人从未给被申请人催要过物业费、取暖费;四、申请人委托代理费与本案无关。因此,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合同责任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应否支付物业费、采暖费210258.60元和申请人聘请律师产生的5000元维权费用。

【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采暖费210258.60元;

二、驳回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李玖伦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的诉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要承担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