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称:2015年9月28日,付某和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付某承包被申请人在湖南岳阳某工地的施工,由付某向被申请人缴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如果叁个月内付某不能进场施工,则由被申请人退回保证金并从缴纳保证金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约定将10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申请人的账户,余款50万元口头协商进场支付。但是合同签订叁个月后,被申请人仍然没有通知付某进场施工,付某要求退回100万元保证金,被申请人零零落落仅退回70万元保证金。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以保证2017年6月30日前由付某进场施工为由,要求付某再缴纳60万元保证金,被申请人在原合同上注明“此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保证动工进场施工,如未能进场施工,保证金一并退还,工程动工后,不再另行缴纳保证金”。付某按约定在2017年4月28日又汇入60万元到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于同日向付某出具金额为1226000元的收据一张,载明1、4月28转账60万元;2、未付本金30万元;3、利息未付326000元。但是,被申请人经付某多次催促,至今也没有能让付某进场施工,反而将工程包给其他人施工。从2017年4月28日至今日,被申请人只支付了部分款项78万(明细如下:2018.2.11支付30万,2018.6.11支付10万,2018.7.20支付8万,2018.8.21支付3万,2018.12.18支付5万,2018.12.21支付4万私人转账,2018.12.22支付9万私人转账,2019.1.12支付2万私人转账,2019.2.1支付5万私人转账,2019.8.30支付2万私人转账),余款款项均未支付。付某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下款项及利息,被申请人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2019年12月23日,付某将本笔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并已经通知了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保证金本金90万元及按月息2%计算至被申请人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尚欠利息12.14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1、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效,那么被申请人还要向申请人偿还金额具体多少?
【裁决结果】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至2020年4月30日止,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本金90万元,利息13.54万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先行偿还申请人50万元,另外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8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用22868元)。此款项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支付20万元,在202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38万元;
3、被申请人支付上述第二条58万元后,申请人同意核减被申请人50万元的债务。申请人保留行使剩余53.54万元债权的权利,且原有关协议继续有效。
4、若被申请人任何一次未按第二条约定支付款项,则被申请人按103.54万元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并从2020年5月1日起以90万元为本金(若已经支付部分本金,则相应核减本金数),按月息2%继续计算利息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若被申请人任何一次未按第二条约定支付款项,本案仲裁费用22868元(申请人已预交)仍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付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因其通知了债务人,履行了正当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转让方与受让方只要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不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否同意不是转让是否有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双方认可被申请人应付的本金为90万元,利息为13.54万元;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比较特殊,申请人附条件大幅让步,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仲裁灵活高效之特点。
【结语和建议】
本案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应有可转让的原因,不可恶意转让,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理论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1条,此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现实生活中,债权转让比较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涉及转让金额较大,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