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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2年5月申请人就位于西宁市XX厂房及设备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租赁面积250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4月16日再次签订了《XX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三年,合同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租赁合同,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三年零六个月租赁费和水电费,被申请人至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厂房租赁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搬离XX厂房,并将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申请人;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1575000元,水电费68254.5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的违约金698443.00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两次对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了变更。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1250000元,水电费和物业费133234.59元,违约金821250元。

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被申请人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核减,请求仲裁庭核算。

【争议焦点】

合同应否解除?申请人主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XX厂房续签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XX厂房,退还申请人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1250000元,物业管理费61295.59元、水费1476.9元、电费70461.89元,共计1383234.38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违约金90256.5元;

五、本案仲裁费3762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5207元,申请人承担12415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共计1498697.88元,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