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苏州手机靓号租赁及转让合同》约定了租赁方式及转让号码,租赁期为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租金每月500元,半年一付。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收到中国电信短信提示此号码已经过户,对申请人生活、生意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主张:1.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2.被申请人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与答辩人间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二、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自己损失扩大的情形,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在发现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时,及时告知申请人,帮助其避免、减少损失,但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拖延导致了其实际损失的产生,故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违约?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金额?
【裁决结果】
经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 9月 3日前向申请人账户支付25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另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5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四)本案仲裁费5031元由申请人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一、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互联网账号。对通告发布后仍然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和建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有法律和相关规定,系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经仲裁庭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庭审沟通,被申请人出于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同意向被申请人支付25000元与申请人分摊损失,并且申请人同意该金额。
3.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支付金额达成一致,但申请人希望在调解方案中增加制约条款,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另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前期答辩过程中虽然差距巨大,但在庭审过程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形成了友好协商的氛围,经过多次协调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