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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为业主乙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和原则,其中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5元执行,交纳时间为每月月初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若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0.3%每日交纳滞纳金。2016年1月1日起,物业费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按照1.25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被申请人自2013年6月起即拖欠物业费,申请人于2014年5月发出物业费催缴单催告被申请人缴纳,此后申请人于每年均以门户张贴的方式催告被申请人支付物业费,现申请人主张自2013年6月起计至2020年5月期间被申请人拖欠的物业费为7500元,滞纳金为本金的30%。

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条件是什么?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乙某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物业费7500元及违约金2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应当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也应当按约及时交纳物业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物业费具有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物业服务范围包括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卫生、消防、绿化、安保等诸多方面,申请人已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被申请人应当交纳物业费。

【结语和建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业主)往往认为物业服务某一方面无法满足其要求就不缴纳物业费。但实际上,若申请人(物业)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即应当交纳物业费。如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被申请人有权另行诉请申请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