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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6月13日,借款人B为购买宝马牌320Li轿车,向扬州A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一份《借款及抵押合同》,并以该宝马牌320Li轿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借款人B及其配偶C亦提供了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且双方共同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知悉该笔贷款,该笔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B逾期还款,扬州A银行与借款人B其配偶C产生纠纷,诉至本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某夫妻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1、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偿还欠款?

2、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决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身处扬州,因受广州疫情影响而无法前往广仲线下开庭,仲裁员身处广州荔湾这一疫情管控区域需遵守隔离政策。得益于广仲与扬州仲裁委之间的合作,当事人只需前往扬州仲裁委,通过两家仲裁机构办案秘书的引导协助,本案的三地仲裁参与者成功使用远程视频庭审软件,实现了案件的跨区域庭审。

仲裁庭经审查认定,本案《借款及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根据《借款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借款已全部到期,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还本付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申请人提供两被申请人的《结婚证》证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借款及抵押合同》时与第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全部债务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从立案至结案全阶段耗时两月,在开庭审理后5天即作出裁决,践行“广仲速度”,及时定纷止争。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以涉案车辆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是抵押权人,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两被申请人的《结婚证》证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借款及抵押合同》时与第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第二被申请人亦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配偶在本案《个人购车综合消费借款申请表》上签名,表明知悉并承认此申请表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本案贷款的依据以及知悉并承认以此申请表作为同意为本贷款提供担保的依据,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全部债务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广州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在全面加强防控措施的同时保障民商事争议高效化解,广仲发出了《关于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全力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的八项工作措施》,其中第二条为“ 推动实现‘四个共享’,引领仲裁服务跨地区协作。在对等原则下,率先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部分仲裁机构携手合作,实现共享远程庭审技术标准、共享仲裁庭室、共享仲裁员名册、共享服务窗口‘四个共享’,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可在异地通过符合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的方式,在合作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室内参与远程庭审,并可选定合作仲裁机构共享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通过合作仲裁机构的服务窗口咨询立案和收转材料”。本案中当事人、仲裁员、办案秘书身处三地,身处扬州的当事人对于视频庭审如何操作并不熟悉,但在到达扬州仲裁委之后,通过扬州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帮助成功参与了视频庭审,实现了远程庭审技术标准共享、仲裁庭室共享、服务窗口共享。

【结语和建议】

自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仲裁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国内首家拥抱互联网仲裁的仲裁机构,广仲在加速推进互联网仲裁工作的同时也注意到,由于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征和立法层面的缺位,各仲裁机构在互联网仲裁的软硬件要求、程序设计、电子证据认证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在进行互联网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时也常有理解不同的情况。仲裁界在互联网仲裁方面还远未达成共识,仍有很大的合作协同空间。为了推动互联网仲裁的规范发展以及促进互联网仲裁裁决在不同法域的顺畅承认和执行,广州仲裁委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为技术支持,制定了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以下简称“广州标准”)。“广州标准”制定后得到了境内外多家仲裁机构的支持和认可,已有多家内地仲裁机构以及来自新加坡、韩国、匈牙利、埃及、南非、泰国、伊朗、巴西、墨西哥、港澳台等全球六大洲的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机构与广仲达成合作备忘录,支持和共同推广“广州标准”。

今年4月开始,广仲率先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部分仲裁机构携手合作,建立“四个共享”合作机制,实现与合作仲裁机构共享远程庭审技术标准、仲裁庭室、仲裁员名册和服务窗口。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在异地即可通过符合“广州标准”的合作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室内参与远程庭审,可选定合作仲裁机构共享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以及通过合作仲裁机构的服务窗口咨询立案、收转材料。2020年广仲全年受理的案件中,来自广州以外地区的案件占比超过70%。“四个共享”将极大程度缓解因疫情带来的时空阻隔不便,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参与仲裁的便捷、高效性。既保障纠纷的顺利解决又保护群众的健康安全,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共享庭室”落地的具体案例,得益于广州仲裁委与扬州仲裁委的良好合作关系,两者建立了共享仲裁庭室的协作联动机制。

本案的成功办结,就是贯彻落实广仲施行的《关于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全力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的八项工作措施》其中第二项工作措施“率先建立‘四个共享’引领仲裁服务跨区域协作”的具体表现。本案具体落实了“四个共享”中的三个共享要求——远程庭审技术标准共享、仲裁庭室共享、服务窗口共享,当事人通过前往广仲协作单位的共享庭室,直接享受广仲的远程庭审技术便利,并通过共享的服务窗口直接提交补充资料,极大程度的降低当事人的仲裁维权成本和维权门槛,既能保障纠纷的高效解决又保障群众不受广州疫情困扰。随着广仲持续扩大“朋友圈”,除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外,广仲仲裁服务的跨地区协作将继续向全国各地区深化,广仲的服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