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谈判的受害者往往会失去交易机会,这是很难用金钱衡量的。而且不同交易标的的情况和市场情况都不一样,每个案例都是从不同角度考虑的,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产品的保质期、客户的范围、重新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接下来125生活网边肖具体介绍恶意咨询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协商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最大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旅游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订立的谈判阶段,或者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外,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的义务,是指缔约一方认为合同有效,但由于法定事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在先的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相互解除协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说明、通知、注意和保护义务。比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的。
(4)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直接损失应包括签订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可用利益)是指失去与第三方签订另一份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为大家整理的恶意咨询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恶意咨询是不道德的,可以告上法庭。但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恶意谈判构成恶意谈判,具备以下要件:无意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使对方误以为对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交易机会的丧失和其他合理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