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中国正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没有自主权,严重扼杀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公司法非常重视公司人格的独立和公司责任的限制。而一些投资者趁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法律,逃避债务。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实践,并参考其他学者的论述,归纳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主要表现,这是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事实基础。

1.空壳公司。投资人借款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将收回投入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其实企业就是一个空壳。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公司根本没有偿债能力,投资人以公司责任有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虚假投资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地政府为了取得招商引资的成果,明知投资者资金短缺,却鼓励投资者成立公司,并强制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很多,实际投资很少;二是部分投资者采取欺骗手段,利用虚假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正常经营活动,还会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利用被撤销的公司来逃避债务。有些投资者,在公司负债累累的时候,“故意拒绝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投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异地以原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董事会重新组建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营业务转移到新公司,以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正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废债务的有效方式。

4.用破产来逃避债务。有些人在经营一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时,有意识地把公司的资产抽走成立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然后把债务集中在A公司,利润集中在B公司,在A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在实践中,企业破产已经成为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5.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业务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单纯利用子公司敛财。子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实质上是被母公司绝对操纵和控制的,只是母公司实现目标的“工具”。子公司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债务委托子公司。当子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

《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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