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兵役法实施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召唤的人统称为召唤师。
第三条
处理召集事务时,各机关的职权划分如下:
一、国防部是中央主管机关。
二、国防部预备役司令部是预备役将官的召集监督机关和召集机关。
三、地区储备指挥部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召集和管理机关。
四、市、县(市)预备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预备役指挥部)是辖区内的召集和执行机关,也是预备役学校、尉军官、预备役士官、预备役士兵、补充士兵的召集机关。
五、内政部是中央委员会的协办单位。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召集事务协助机关。
七、市、县(市)派出所是本辖区内召集事务的监督机关。
八、乡(镇、市、区)办事处、警务分局是本辖区内的召集机关,负责召集的准备和实施。
第四条
县市储备指挥部通常应完成召集的准备工作,并处理以下事项:
一、:联络和协调服务管理、家庭管理和警察管理、预备役士兵管理、召唤召唤师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协助派出所完成召集事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与乡(镇、市、区)办事处、公安分局协调,保管好各类召集文件、命令,有变动通知。
四、协调当地宪警在呼叫和取消呼叫时的安保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条
兵役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军事专门知识,由国防部根据军事需要使用,不受兵役限制。
第六条
动员大会的范围和人数按照兵役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其召集准备如下:
一、根据年度动员需要,国防部以年度令的形式下达军事动员计划。
二、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收到前款规定的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后,应当立即转发地区预备役指挥部和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制定年度动员行动实施方案,下达地区预备役指挥部和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并送市、县(市)政府,完成召集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根据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和年度动员行动实施计划,地区预备役指挥部不仅要向县市预备役指挥部下达必要的指令,接受人员申请并指定主要和充足的县市预备役指挥部,还要处理编辑、指导数据传输、核实、分发和事故处理,完成召集准备工作。
010时至31009时,县市预备役指挥部根据年度动员行动实施方案和地区预备役指挥部指令,对人员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更正和传递,完成充足人员行动,将动员召集令原件和动员召集单发放至相关派出所保管,将动员召集单发送至动员部队,并及时办理重要人员增减原则,控制事故处理, 规定在偏远地区下达调用命令的原则,协助派出所完成调用准备,协调动员部队。
五、接到动员令原件和动员令清单后,公安分局应立即核对
(二)地区储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后,立即传达各县市储备指挥部。
(三)县市预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查明召集人报到日期时间后,应立即传达至辖区各警察分局,并通知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派出所。
市、县(市)政府应当通知相关乡(镇、市、区)办事处。
(4)公安分局应立即向其分局和派出所传达,并派快递员接收动员令。
(5)各单位呼叫方和接收方均应记录呼叫方的级别、姓名、呼叫内容和起止时间,各接收单位应与呼叫主管单位核对。
二、书面动员令:按前款所述程序,通过快递、传真、电传或加急电报逐级送达派出所,由县市储备指挥部通知相关市、县(市)政府和派出所。
前款所称动员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合新闻媒体发布。
第一次动员令传达后,应将传达情况清单上报国防部。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动员令后,应当成立动员召集办公室,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看动员令,并根据动员令中显示的动员符号进行预订。
二、报出动员令上注明的传唤日期时间和出动日期时间,填在传唤单上,核对传唤单数量后,交由各分局、派出所的专调度员领取。
三、监督派出所、派出所警务区的警员快速送达呼叫单,在呼叫员不在的情况下,交给其有辨别事物能力的同居者、员工或邮件接收人。
四、动员令发出后,应将发出动员令的名单报县市储备指挥部,收讫动员令应保存至动员令发出后六个月,事故待查者除外。
五、随时与来电者保持联系,并对代理人的转接进行拜访和跟踪。
六、受理来电者事故处理申请。
七、根据县市预备役指挥部规定,集结引导或协助召唤师召集部队报到。
第九条
召唤师收到召集令后,应立即在收条栏填写年、月、日、时、分、签名、盖章,交由送达人领回,并按召集令载明的指定时间、地点报到。
征集令的征集人收到征集令后,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签收手续外,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征集令传达给召唤师本人,或者通知召唤师按时、按地点、按日期、按时间向召集部队报到。
当召唤师从大众传播媒介获悉动员令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召集令复印件,迅速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条
动员令发布后,有关物资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动员令发布后,由县市储备指挥部向相关市、县(市)政府发送动员令名单。
共6页:
二、市、县(市)政府收到来电清单后,不仅督促所属乡(镇、市、区)办事处办理来电事务,而且作为办理留守业务的依据。接收单位收到前款名册后,应当出具收据,明确责任。[第页]
第十一条
动员令生效后,正在接受教育或者正在服役召唤的召唤师,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在原召唤部队完成动员和召唤准备工作。最初教育号召或服务
第十四条
收到召唤师命令后,召唤师因疾病或其他管制、抚恤、出勤所需设备、工具、油料等费用由使用者负担,同时申请部属各部或直辖市、县(市)政府预拨。
前款所称来电者的待遇、主副食、医疗、保险、抚恤金如下:
一、待遇:预备役士兵按班给;补充兵员的成员按国军义务兵种二等兵待遇发放,干部按国军义务兵种一等兵待遇发放。
二、主副食:按国军给的标准发。
三、医疗:应送用户到就近的医保特约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送军队医院就医的,提供免费(减)医疗。
四、保险和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服务调用结束或调用期届满时,由用人单位责令终止服务调用。但是,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分别处理:
一、病重不能行动、自愿回乡休养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可责令提前取消通话。
二、因病住院未痊愈者,服务电话到期当日叫停;如果你因病无法移动,军队医院会继续为你治疗,军队医院核实后会通知用户下令取消。根据来电者的情况,用户可能会派人护送他回老家。
三、无故逾期不到两天报到的,用人单位仍有服务任务的,补足服务期后取消调用。如果服务任务结束,将发送到县市储备指挥部进行其他服务,以弥补服务时间,然后解除呼叫。
前项取消召集者,使用单位应通知其原县市备勤指挥部,并于取消之七日内,将其出席天数及相关事项抄三份,送县市备勤指挥部登记于人事资料备查。
第三十六条
点击通话区分如下:
一、预备役部队受阅召唤。
二、三军动员部队调用。
前项召集之范围、人数及日期,由国防部定之,并发布各总部实施之。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的征召准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根据国防部制定的年度征召计划,制定预备役部队年度征召计划,下达各地区、县预备役指挥部,抄报国防部。
二、地区预备役司令部:根据国防部预备役司令部制定的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计划,制定地区预备役司令部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实施方案,下达各县市预备役司令部。
三、县市预备役指挥部:根据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计划和地区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实施方案,制定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实施细则,下发到相应的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安分局和乡(镇、市、区)办事处,抄送相应的派出所。
第三十八条
三军部队动员准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总部:根据国防部年度调用计划,制定年度调用计划,sti
四、县市预备役指挥部:根据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年度三军动员计划和地区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三军动员实施方案,制定三军动员实施条例。
五、集结兵力:根据各指挥部制定的年度征召计划,积极协调相关地区预备役指挥部和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制定年度征召实施方案,用于征召办公室的设立、检查或复查,并下达至下属实施部队。
共6页: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部队实施征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储备指挥部:
(一)根据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征召时间表,决定实施征召的时间和日期,报国防部预备役指挥部备案,并抄送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派出所和乡(镇、市、区)办事处。[第页]
(二)年度重大训练召集,在召集前两周,将召集令送至相关派出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项的征召令后,按照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制定的年度预备役部队征召实施细则,将征召令下达到相关分局、派出所,并监督其在征召前十日送达征召令。
前款所称召集令,除年度重大训练计划外,应当邮寄送达召集令;无法送达的,由县市储备指挥部做好记录,送公安派出所送达。
第四十条
实施三军动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在征召实施日前两周,将属于年度大练兵的征召实施计划表和征召令发送到相关派出所,并将征召实施计划表抄送各市、县(市)政府、派出所和征召部队。
二、派出所:接到当年各大集训点的集训命令后,分发到相关分局、派出所,并监督在集训日期前十天将集训命令送达。
前款所称召集令,除年度重大训练计划外,应当邮寄送达召集令;无法送达的,由县市储备指挥部做好记录,送公安派出所送达。
第四十一条
出勤军官除由上级单位任命外,由各县市预备役司令部司令、部队司令或其任命的适当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被传唤人因故申请免于本次传唤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在阅读召唤时,召唤师应向指定部队报到以接收召唤。但是,预备役部队实施征召时,被征召人因旅行、外出谋生或者其他意外情况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向其临时居住地的县、市预备役指挥部提出申请,接受征召的县、市预备役指挥部事后应当将其信息转送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预备役指挥部。
第四十三条
由阅卷官口头宣布取消阅卷。
第四十四条
在没有军事阻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通信的方式处理呼叫,以检查专业知识和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
战时或紧急情况下,进行动员或临时召集时,国防、军事等方面需要依次召集人员时,列为最后一名的人员先召集,第二名列为最后一名。
第四十六条
一个一个召集,一个一个召集,审批机关如下:
一、预备役军官总司令部是国防部的预备役司令部。
二、预备役军官
一、申请:《兵役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完成后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编制完成后申请处理花名册,并附相关证件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兵役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移交审批机关办理。
二、办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办理登记簿进行审批后,将审批结果记录在申请办理登记簿上,并发送给申请人进行通知。
召集大专以上学生之作业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九条
逐一召开或召开完毕后申请未获批准的,可在接到批准通知后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复核。符合前呼后拥或者后呼后拥原因的,应当在原因发生后3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召集原因相继或者全部消除的,原申请人应当自原因消除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兵役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原审批机关申报。
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逐一召集或召集完毕后之期限,由国防部视实际需要定之。
第五十二条
召唤师报到的方式如下:
一、集体报到:召集人持召集令到当地县市预备役指挥部集合,然后由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带至被召集部队报到。
二、自动报告:召唤师会凭召集令自行向被召唤的部队报告。
第五十三条
召唤师报到的交通规则如下:
一、集体注册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县市预备役指挥部负责协调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将召唤师运送到火车站、船舶码头或机场,县市政府予以配合。
(二)召集人从火车站、船舶码头或机场到报告地终点站的交通工具,由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协同联勤运输单位办理。
(三)召唤师从报到地终点站到应召部队的交通工具,由县、市预备役指挥部协同应召部队办理。
二、自动报到:召唤师持召集令所附的乘车(船)卡向被召唤的部队报到。
集结部队可在报到地点的终点站设立接待处,接报到的召唤师。
第五十四条
召唤师餐费差旅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按其所属阶级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动员令、临时令、教育令的解除或者复员,由征召部队出具解除证明书。
因召唤值班或召唤出勤被取消的,召唤单位或聘用单位可按规定出具取消证明。
第五十六条
为加强各种召集作业之效力,必要时,国防部及其预备指挥部会同内政部得督导区域预备指挥部、县市预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
第五十七条
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人员在履行召集义务中表现突出,或者召集有关机关、团体办理各种年度召集事务,事迹突出的,由召集执行机关统一审查,并报国防部预备役司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