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分析的概念

美国经济学家多米尼克萨维特(Dominic Salvette)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成本,至少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公平贸易。这个定义太简单了。最权威的概念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一国产品引入另一国市场,如果这种倾销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设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应受到谴责。”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我国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障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威胁或者障碍。

在上述学者论述、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从而对该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障碍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B)对倾销构成要素的分析

本文的重点是研究国内外贸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为了达到应有的研究目的,我们必须首先对倾销的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认为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下: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

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出口国的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GATT第6条规定了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法、向第三国出口的出口价格法和成分价格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法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指控倾销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二)同类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且在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比例;(3)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

2.对另一个国家造成重大损害。

即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上阻碍建立同类产品产业。对于什么是实质性侵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1994年协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对如何认定损害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损害的确定应当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基础,客观地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该进口产品对该产品国内生产者的影响。[第页]

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产品倾销不一定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产业建设。另一方面,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不一定是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只有倾销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按照通常的理解,《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因果关系只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因为条款没有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

(三)反倾销分析的概念

反倾销是指国家或地区的行为

因为倾销本身就是一种价格歧视,破坏了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坚决反对和禁止其他国家的倾销,这就是所谓的反倾销。如果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构成倾销,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倾销通常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而反倾销则被视为一国产业受到外国不公平竞争威胁时的必要贸易保护手段。在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是反倾销措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些规定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对反倾销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