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1、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7、70条)
3、法院审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破产法》第71条)
4、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核,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8、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后,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详见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债务人或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下令延长三个月。未按时提交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法》第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出席会议,分组讨论和表决。(投票规则见(破产法)第82、84条)
11、(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通过。未获通过的,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破产法86、87)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按第八十七条规定获得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由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
13、(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批准,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接管人的财务状况。
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监事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89、90条和第91条)
14、(重整计划)当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时,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15、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未能执行(重组计划),法院应根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2、前款规定以外的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的具体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对申请破产的一些程序所需的时间有规定:
第十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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