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和广告;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该条明确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不承认以口头协议方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同时,本条对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作了提示性规定。可以说,本条至第十八条是对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是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和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的定型合同类型,而是许可合同,不能归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它概括了特许人和受许人在特许连锁经营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双务补偿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性质,具有成立牵连关系、履行牵连关系(同时履行)、风险负担、担保责任等特征。
双边合同的含义是指在双边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这种含义表现为合同关系的成立,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始互为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承担的义务是以另一方承担的义务为基础的;履行在合同的存在中,是指由于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担保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合同法理论同样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释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
然而,尽管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双向合同的共性,但在适用合同法原则解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国外判例往往表现出与旨在规范典型合同的民法(合同法)原则不同的态度。[第页]
(2)格式条款的特殊性
关于格式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论述,请参见第八条解释。
(3)一般性和系统性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权利捆绑(集中)的性质。特许经营组合包括商标使用许可、专有技术经营许可、教育培训实施、业务指导等几个要素,各要素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比如原材料的购买方式关系到商品的质量,经营专有技术的内容会对门店的经营方式产生影响。正是各种要素的融合,才能让加盟店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特许经营合同具有集合的一般特征。
同时,特许经营合同具有系统性,即特许经营合同的制定是为了聚集大多数加盟商,打造特许连锁体系。因此,虽然特许经营合同直接确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一对一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本身是为特许经营体系中的所有参与者设定的。因此,这种统一的目的和功能必须对各个特许经营合同的产生、解释和应用产生影响。从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机构内对个案的任意处理,很可能会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4)合同效力的连续性
特许经营合同被设定为持续的交易内容,同时,特许经营制度也是以允许被特许人经营为目的而创设的,这自然是基于长期可持续性。因此,作为合同条款,有合同期限的设定、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续订(续签)、合同终止后的措施、情况的变化等相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普通合同的效力应当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发挥作用。但是,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即使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终止之后,民法、合同法和《条例》规定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护义务也随之产生。具体来说,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前,特许人有义务按照(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披露必要的信息,有义务按照民法(《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条例》第六条)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相互配合,向对方进行通知、说明和解释。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特许人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恶意协商订立合同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且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在合同中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效力是指当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条款时,该条款的效力在合同存在后的一定时期内继续有效。此外,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双方保密义务的约定也具有超越合同期限的约束力。[第页]
(五)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有很多种,但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全规定备案型”和“单独备案型”两种
(1)所有记录类型的规定。
所谓全规备案式,是指将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详细约定内容汇编在一份合同中,不附加其他文件的格式。通常这种格式条款合同在刚开始特许经营的加盟商中比较常见,也是目前国内书籍中介绍的格式。
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为什么中国的加盟制总是成长起来?加盟连锁体系运作总是不顺畅?原因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构成方法可以说是个大问题。
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经营中必要的相互关联事项的文化描述和约定,还应当包括合同履行中和合同终止后在时间序列上的事项。考虑到链系统操作的复杂性,把所有内容都纠缠在一个文本中,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好。所以目前国外的特许经营合同大多采用单独备案的方式。
分离记录型。
所谓单独备案式,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与sp有关的条款
事实上,单独备案合同可以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文件系统,其内容庞大,涉及连锁系统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制作的技巧和经验。就整个特许经营体系而言,需要制作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特许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特许经营意向书;
第三,保密协议和存款交付说明;
第四,特许经营合同(总特许、区域特许);
第五,商圈确认函;
第六,商标许可合同;
第七,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集成了所有业务文件中的规范性条款,可以视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实施细则。因为经营文件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原则、经营模式、合同关系、组织结构等进行编制的,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般性的,所以必须有专门的文件来说明特许经营合同具体条款的适用,这就是(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的目的。
引用法条
[1](条例)第四条[2](条例)第四十二条[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6](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7](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