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为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定性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个等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两个依据,一是国家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

  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

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原则,即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