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案件中常见且多发的情况。这里所说的“住户”应理解为居住用房,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写字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进入住宅”不能仅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房间。只要行为人进入住宅庭院,也应视为“入室盗窃”。实践中,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经常破门而入,撬锁,危害很大。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成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由于抢劫罪是抢劫罪手段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有抢劫罪从重处罚,没有必要将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并。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主要是指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旅客列车、客船、客机等营运车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是指行为人本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乘客、驾驶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在拦截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和财物,不应该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数额巨大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多,在上面实施抢劫。一个说明抢劫犯主观恶性大,敢当众抢劫;二是由于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可能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在中国设立的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融资和信贷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的建筑物内,对其财物的抢劫,也包括在途中对属于这些单位的运钞车内财物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许多任务,如货币发行和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量流通和转账结算,以及黄金,白银,外币和证券的销售。它们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唯一渠道,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一旦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成功,被抢的钱物往往数额巨大,而且往往伴随着严重的暴力事件,对社会危害极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惯犯、惯犯,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作案,不仅主观恶性大,而且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有时候,虽然实际抢劫的财物总量可能不是很大,但严重影响社会安宁,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况是抢劫数额巨大。虽然刑法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但该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被抢劫财物的数额反映了抢劫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从一个侧面决定了抢劫的严重程度。抢劫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抢劫的严重情节。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算点,需要司法机关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事实,其特征是1、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主观上对这种严重结果有罪,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杀人。如果受害人因行为人的抢劫而自杀,则不应被视为“抢劫致人死亡”。另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财物后,出于沉默或者报复等其他动机故意杀害被害人,并且在实施抢劫后,当时没有暴露,后来被发现,而是故意杀害报案人并实施抓捕的,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犯罪分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都应该受到惩罚。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和逮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人身份的学员。警察是指中国武装的国家公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名顶替是指装扮、出示假证或口头认领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冒充军警,无论受害人对这种冒充是否认真,都不影响这种情况的认定。这种情况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卖淫、吸毒、走私等。虽然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对侵占赌博、违禁品、非法所得等非法财物的犯罪目的的实现有一定的作用。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当场依靠暴力或暴力胁迫,对方在交接财物或让其取走时可能会误认为是军警人员,但更重要的是害怕暴力,甚至在对施暴者的真实身份产生不良怀疑或看到其是冒名顶替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仅因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而侵吞非法财物,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被害人仅因其军警人员身份而自首或主动放弃非法财物的, 符合本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招摇撞骗军官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本罪论处,不应定性为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