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国汽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增加。司机急躁,道路狭窄,车辆拥挤,导致交通事故,这是人们不愿意发生的。那么,面对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严重的人身残疾,交通肇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那么,接下来125生活网边肖就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让大家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相信大家对这样的问题都很感兴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7年11月9日,陕西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李XX的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陈XX的交通肇事案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律师办理此案。张律师随即与委托人李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XX的妻子李XX处了解到,被告人陈XX在陕北给一老板当司机,开货车给老板拉货。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行驶到陕西泾阳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农用车相撞。不幸的是,农用车司机受重伤死亡。现被告人陈XX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案件已移送法院。本案为一案一犯。谈话中,委托人李XX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XX争取从轻刑事处罚,代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李XX也告知,涉案车辆车主为逃避民事责任,已藏匿并拒不到案。
接下来,张先生立即到泾阳县法院主审法官处递交了辩护程序,收到了被告人陈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制了相关卷宗。
根据起诉书的内容: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陕K19549号货车,从甘肃正宁返回安途中,前往泾阳县盛威包装厂。因交通占道,在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郭昶村与黄X驾驶的陕D/F5968农用车相撞,造成黄X和乘客李X受伤,黄X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人陈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XX提起公诉并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上述起诉情况,办案律师应首先依法办理案件的民事赔偿事宜。经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多次谈判协商,最终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XX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多项减轻处罚情节为辩护重点,对被告人陈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21日,法院审理被告人陈XX交通肇事一案时,办案律师发表了该案的答辩状。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人陈XX及其家属向本案被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向本案被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其次,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证据无异议。下面也谈了几点看法。
一、被告人陈XX及其家属同意尽一切努力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证明被告人陈XX确有悔改表现。
二、本案中,被告人陈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过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陈XX系初犯,系本案偶犯。
最后,请求法院在合议庭合议时考虑上述情形,能够对被告人陈XX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对被告人陈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等待案件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6日,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评:本案是本案被告人陈XX的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办理此案的律师成功地进行了辩护,因为:
本案中,办案律师紧紧抓住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最终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时,我们掌握了本案被告人陈XX的诸多减轻处罚情节。从而使本案被告陈XX获得了法院的公正判决,更好地保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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