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
“过头税”是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过度征税的俗称。一般来说有两类:时间过长和幅度过大。包括对国家减免税政策“打折扣”,以各种借口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过度活跃。2012年9月,国内“过头税”卷土重来。2012年11月,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当地多家中小企业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约谈名单,被要求“补缴”少则2万,多则数万的税款。
超时是指税务管理人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提前来年、后年甚至更多年征收税款;超出的范围就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
过头税征收方式
时间“过犹不及”有几种方式:1。以后几年可能发生的税,今年提前收,明年年初抵扣金额;2.税源不足的,由财政先行垫付,后期返还;3.本年度应抵扣或应退税款故意严格审批,延期,再在下一年度抵扣或退税,造成本期税额较大;4.借助“混库”等方法,拖延缴纳和截留不属于本级的税款;5.如果主体税种尚未征收,则应先征收该税种。
“过分”的范围主要包括:1。酌定税率或罚款幅度可高可低的,征收和处罚就高;2.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故意纵容违法违纪行为,以便从重处罚;3.夸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还存在通过改变征收方式和税收分摊方式来“滥征税”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