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必须以奸淫幼女罪的构成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应界定为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不构成其他犯罪,则不应定罪,即无罪。这是区分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一般原则,也是一般的界限。但由于强奸幼女行为的复杂性,需要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讨论强奸幼女的罪与非罪。

  (1)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因为幼女被淫乱折磨,和男青年搭讪,提问,即使从外表看不出是幼女,也是自愿和男青年发生关系。一般可能不是奸淫幼女罪。对初次强奸幼女或引诱幼女卖淫的人,应依法惩处。

(2)未婚男青年与年龄较大、样子像成年人、虚报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界限。

14岁以下的女孩,性早熟,个子高,长得像成年人,虚报年龄,与男孩少年谈恋爱,而男孩少年误以为自己是女孩,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类似于青年男女在约会中的越轨行为。青少年没有残害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应以强奸幼女定罪。

  2、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是:

(1)侵权的对象不同。强奸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强奸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幼女处于发育成长期,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缺乏辨别能力,既不知道性交的性质和可能的结果,也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她很容易被欺骗,被强奸后,身心健康往往被摧毁。这两个罪不仅侵犯的对象不同,而且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强奸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童或者成年妇女。强奸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

(2)客观方面不问青红皂白,强奸,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不懂得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奸淫幼女罪,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对于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只有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不构成本罪。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能从幼女的外表判断其可能不满14周岁,也不具备了解幼女实际年龄的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3、奸淫幼女罪(未遂)与猥亵女童的区别

强奸幼女罪主观上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和胁迫。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构成是主观目的与客观奸淫的统一。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是区分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与猥亵幼女罪(包括一般侵害和犯罪)的标准。

在强奸幼女未遂罪中,与既遂犯一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幼女的犯罪故意和犯罪门。虽然法律只要求性器官接触,但构成了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行为人强奸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接触,而是为了强奸,甚至是为了满足她的性欲。客观上讲,构成奸淫幼女罪(强奸未遂)的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非暴力、胁迫行为,或者可能已经发展到即将用自己的性器官接触、强奸幼女器官的地步。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直接强奸或达到性器官接触的程度。但是,在控告或者赞扬幼女的场合,行为人只有猥亵幼女、以淫秽行为发泄性欲的主观故意,而没有实施奸淫(即强奸)的目的;客观上可以表现为亲吻、抚摸、摩擦性器官甚至摩擦年轻女性的外部器官等强迫或非强迫的淫秽行为,但绝不能表现为企图侵入。区分奸淫幼女未遂罪和猥亵幼女罪,必须以上述两种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为依据。因为猥亵幼女的行为还可以表现为性器官之间的接触摩擦,当达到性器官之间的接触层面时,强奸幼女罪就既遂了。所以,当性器官已经达到接触水平时,一定不是奸淫幼女罪未遂。这时候就要结合主客观条件来考察判断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还是猥亵幼女的行为。关键在于找出行为人为什么没有通奸,是之前没有通奸,还是根本没有通奸的打算。前者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后者应认定为猥亵幼女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刚刚接触到幼女的器官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危害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供述一定不能轻信,行为人的故意只是猥亵幼女,没有强奸幼女的目的。这时候就需要结合所有的案例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通奸的目的。通奸的目的是强奸幼女的既遂犯罪;只有当确凿地证明行为人确实没有通奸的目的时,他才能被判犯有猥亵儿童罪或一般的非法行为。

  4、界限

  奸淫幼女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的客体包括幼女。强迫幼女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根据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强奸幼女后强迫其卖淫的,只界定强迫卖淫罪,没有单独界定强奸幼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这里指的是强奸幼女与强迫幼女卖淫有关的情况;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不构成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按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这部法律把这种行为定为新的罪名,即嫖宿幼女罪,规定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明知卖淫者是幼女而仍然嫖娼的,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而不能以强奸幼女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嫖宿幼女并强迫其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