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点】卖货
1.商品的一般销售
一般来说,卖货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有偿转让在中国境内的货物所有权。货物是指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以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热、气;补偿是指从买方获得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被视为卖货。
视为销售货物,是指虽然有些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销售,但税法基于保证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保持经济链条和税收连续性的考虑,仍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未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代销商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五)将自产或者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或采购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或者采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种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娱乐业等属于应纳营业税范围的服务。
(一)纳税人对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分别核算,按照其销售的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不单独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商品,同时提供建筑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购进货物,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允许其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1)商品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实物交割环节征税;
(2)对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三)寄售业销售死亡的典当行和代寄售人销售寄售物品,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五)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属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者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的建设工程,转让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六)增值税纳税人从事热、电、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与货物销售额直接相关的一次性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七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自行购纸,
(八)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费用,征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供应或者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二)发行体育彩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纳税人从事热、电、气、自来水等与货物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公用事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属的工厂、车间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