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畏罪潜逃,中文习语,拼音为w i zu qi n t o,意为犯罪后因害怕定罪而逃跑。出自郭沫若《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方士侯生、陆生等人骗了始皇帝几年,畏罪潜逃。”
作谓语和定语;用来做事的。例:我找了半天,没找到。我以为真的是“潜逃”。郑振铎《猫》。
法律解析:畏罪潜逃,是指犯罪后害怕受到惩罚而逃跑。一般情况下,潜逃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也不是量刑情节(潜逃期间继续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为量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仍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