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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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商(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是产品的散装或分散经销商(包括产品的直销商)。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条。第三章。第1节(第140至150条)
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进行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中饱私囊特征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化。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通过。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仍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罪。《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对于有效打击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在该条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罪名,其意义就在于此。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罪的客体是伪劣产品。所谓假冒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讲,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该是指经过加工、制作、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建筑产品以外的所有伪劣产品,无论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无论是日用品还是生产资料,无论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有可能被纳入本罪的伪劣产品范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但说明产品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国家淘汰的产品,
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
[6]无相关单位允许的检验证明或销售证明;
一旦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如果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未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对于产品th
无效、恶化等。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本罪客体的伪劣产品不属于上述广义的伪劣产品。本罪的客体只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失效和变质的产品;等一下。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商品,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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