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干部交流,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工作需要沟通;要通过沟通和锻炼提高领导能力;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跨地区、跨部门交流要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055-79000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8月6日颁布。目的是促进干部交流,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055-79000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需要通过沟通和锻炼提高领导能力;长期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沟通。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以及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人民美国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一些政府部门。

(2)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十年的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不再推荐、提名或任命担任同一职位。同一个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或者轮岗。

(4)经历单一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到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中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和统筹。促进地区间、部门间、地方与部门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资格。个人不得自行接触交流事项,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个干部不要经常交流。

(七)交流干部接到任命通知后,应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要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