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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法的解释
一、行政强制法的解释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一。本条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基本程序要求,除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后报告审批程序外,不得降低程序要求。本文中列出的过程可以分为内部过程和外部过程。一、内部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随意作出。它们必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即行政机关一般需要作出书面决定,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与国外立即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使用的是“立即强制措施”,即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察权。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应用广泛,必须经过批准。但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有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可以不执行事先报告和批准的程序,但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完成批准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内部程序,除行政决定外,当事人难以知晓。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违纪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以上是关于行政强制法解释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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