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什么?125生活网边肖为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本条例所列文件,是指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文件。
上述凭证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按规定贴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部队、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的机构。
凡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从工商统一税中扣除。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和转包。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合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是指各种名称的协议、合同、契约、文件、确认书等文件。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产权转让契据,是指单位和个人的产权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割的契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企业会计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账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记录资金的账册,是指包含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账账册,或记录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专门账册。
其他账簿是指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账簿。
第八条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申请资金入账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较已申请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按规定申请。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收。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是指正式签署的凭证副本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副本或抄本对外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仅作为备查而保存。
复印件或者笔录作为原件的,应当单独盖章。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社会福利单位
税目税率表中的承包商是指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文件应当由质权人贴花。如果文件未加盖或少加盖印花,文件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如果书面文件是以合同方式签署的,持有书面文件的各方应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项目的,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分别记载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计后适用应纳税额。如未单独记录金额,则适用高税率的印花税票。
第十八条。按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注明金额的,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和国家报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报价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凭证签发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应税凭证加盖印花后即行作废。纳税人有印章的,凭印章注销;如果纳税人没有印章,可以用钢笔(圆珠笔)划几条横线注销。取消标记应与骑缝相交。骑缝是指贴好的印花税票和凭证与印花税票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明,并在凭证上粘贴缴款书或者完税证明,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证明,不得使用贴花。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及时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应当向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发放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所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盖税务机关规定的印章和汇款号码,装订成册,然后加盖印章的粘贴簿或缴款书,予以注销,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加盖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完税凭证。凭证的保管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剩余凭证在演出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不能确定是否凭凭证纳税时,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有争议的,应当附送凭证,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办证单位,是指发证单位和办理证件认证、公证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开具或者办理完税凭证的单位对下列纳税事项进行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盖章;
2.粘贴的印刷是否充分;
3.粘贴的印章是否按要求注销。
对未完成上述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面值为人民币,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两元、五元、十元、五元、一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寄售户出售邮票所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储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或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寄售户收存的印花税票和售出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寄售户收到的印花税票不得委托他人寄售或转往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经常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销售代理人应当提供有关印花税票的详细信息,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印花税的稽查由税务机关实施。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十八条税务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查获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带回证件的,应当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汇款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寄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寄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偷逃税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调查处理后,可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同时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