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世界各国也有类似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而不同。以产假为例。各国对产假的规定各不相同。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都有52周甚至更长的产假,而埃塞俄比亚只有45天。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中属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列于本规定的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被侵害的女职工每人五千元以上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的女职工每人五千元以上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工作20公斤以上,或者间歇性负重,每次工作25公斤以上。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二、三、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二、三、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四)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高空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从事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或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频繁弯腰、登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有毒物质的浓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