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基于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力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的授权,无权代理与授权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的缺失。《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无代理行为的追认、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授权的代理人,即未经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授权、无法律依据或指定,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

2、代理人超越授权委托书;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或者完成约定的代理事务甚至代理权被取消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a)与代表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下两种情况,无权代理可以具有与授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行使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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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有与代理权同等的法律效力。

1、交易对手行使撤销权。

委托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者拒绝追认,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