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已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所取代,即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或者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被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