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
1.乙方在甲方担任重要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对甲方的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
2.该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基础信息和商业信息”;
3.乙方承认,如果离职后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将损害公司业务,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4.本协议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一般规定和定义
1.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以下原则:既防止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又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以实现。
2.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是指甲方所属的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实质性关联的公司(统称为“甲方公司”)。
3.本协议中的“聘用期”是指自乙方与甲方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之日起,至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终止(或消灭)的期间.
4.本协议中的“辞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该意愿付诸实施的行为,包括一切正常辞职和一切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非正常辞职。
5.本协议中的“竞争单位”是指为甲方公司提供类似服务或对甲方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机关、协会、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公司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在甲方公司经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或相近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咨询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本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竞业禁止协议
1.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2.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使用的技术知识与原雇主无关,不侵犯原雇主的技术秘密。乙方承担原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使用原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3.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不接受或获取任何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与甲方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向该等竞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不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乙方不得利用其在甲方的地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为经理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类型的机构;
(2)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且乙方是其受托人(或类似受托职位)。
4.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票期权、出借或合伙等。),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亲属在甲方竞争单位工作,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人事部门上述事实。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甲方以任何理由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的期限内,乙方不得被甲方竞业单位录用。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甲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甲方服务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在甲方公司服务、开办或经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或相近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服务、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服务、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7.乙方同意,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乙方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指示、引诱、鼓励、教唆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其他员工离开公司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前客户通过抢生意直接或间接获利。但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履行其职责所采取的行动除外。
8.乙方承诺,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活动:
(1)不直接或通过在公司以外设立的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机构;
(2)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相似或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3)不向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无论是作为代表、代理、独立承包商、顾问、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提供任何服务;
(4)不在任何竞争对手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受许人、合作伙伴、股票持有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向公司任何以前、现有和潜在的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不得通过攻击公司业务能力或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第三条赔偿的支付
1.乙方离职前,甲方应选择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和竞业限制期限,由甲方决定.
2.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薪的30%,补偿金为24个月,按月发放。竞业限制期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仲裁或诉讼,竞业限制期限应从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内扣除;即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扣除仲裁和诉讼期限后,不得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份。
4.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为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应获得的全部补偿,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给乙方:(A)乙方可在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支付,乙方可在竞业限制期间的每个月平均分摊上述补偿;(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平均分配到竞业限制期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乙方支付平均分配后的补偿金。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6.如果甲方未能在乙方辞职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意味着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1、2、3、6、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根据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双倍赔偿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支付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取消或终止.
3.在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期间,甲方可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奖金、各种补偿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身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和间接、有形或/和无形财产和/或非财产损失;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支付,用于调查乙方违约行为。
4.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法限制乙方工作去向,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五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延迟支付应付补偿金一个月的;
3.法人资格终止,未承担权利义务的人。
第6条修改和弃权
1.本协议只有在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同意后才能修改或变更。
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的同意、弃权或变更仅适用于该事件。除非书面明确说明,否则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未来类似事件的态度。
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个别或部分权利、权力或优先权利的不履行不应妨碍将来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利的行使。
第7条争端解决
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而且,无效条款应该被另一个有效的、合法的、可执行的、最大程度反映各方原始意愿的条款所取代。
2.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文件和协议。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失效。
3.双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含义,并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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