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治理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权管辖本辖区内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权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职权管辖本部门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文章XI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被调查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被调查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职权,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方式,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其他机关移送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申诉、举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核实后取得的证据等。),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被点名的投诉人、举报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有关情况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取证,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调查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一般应当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和颁发。
第二十二条
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内容:(1)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的陈述;(六)评估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应单独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如收集原载体有困难,可以收集复制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者等信息。音频数据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检查涉嫌违法的物品或者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盖印章,开列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有关记录存档。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组织或者方法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相关材料,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先行采取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当场清点,开列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副本交当事人,当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录音、复制、照相、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查封、扣押,下同),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对存放或者存放在当事人家中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留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取出,并办理查封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易腐变质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封存的物品应当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
第四十条
发现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起草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将案卷交审计机关审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结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结束后写出报告,说明拟处理的理由,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案件种类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案件审查。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收到办案机关的审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审核
审计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关意见,建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予以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四)对程序违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予以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问责期限已过的案件,建议结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于超出管辖范围的案件,建议办案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八)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审计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归还试卷。办案机构应当将案卷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审查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办案机关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面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公告方式告知。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办案机关挂号邮寄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他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的,当事人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查听证意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结案、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和理由;(五)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六)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件特别复杂,延期后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办案过程中的听证、公告、评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拒绝行政处罚、撤销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等决定的。对投诉、举报和申诉中涉及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被点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和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示上述信息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五章期限和交付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小时、天、月计算,不包括期间或一天的开始。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巴勒斯坦权力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外,还应当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全国性报纸或者省级报纸上公告,也可以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告栏上,还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和没收的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等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上缴其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缴纳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机关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票据交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在处理文章时,李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财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公告通知其在六个月内认领财产。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处理该商品,并将变更后的价款存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自处理货物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扣除保管和处理货物的必要费用后,价款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文件的归档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为一级卷和二级卷;(二)各种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三)用毛笔、钢笔或印刷体书写文件;(四)档案的装订应规范有序,符合文件要求。
第七十八条
主卷按以下顺序装订:(1)备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向当事人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证据材料;(七)财产处理文件;(八)其他相关材料。补充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申诉、上诉、举报等案件原始材料;(二)调查报告及批复;(三)审核意见;(四)听证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删。档案的保管和查阅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总监
第八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复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复审。
第八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错误行政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行政决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终结案件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查决定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
作出行政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决定进行复审的,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十四条
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复审的,复审结论一般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收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网友:行政处罚记录多少年才能消除?
律师:行政处罚记录不会消除。当地公安机关将保存行政处罚的相关档案和处罚记录资料。但记录不对任何人开放,只有司法机关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对外提供。此外,公安机关不向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介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审查、送达和执行。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九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