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发展原则(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开披露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陷入债务陷阱。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额和还款方式。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合计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信用记录缺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贷款质量上,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不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5)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2、统筹监管,开展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1)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暂停新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审批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已批准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应重新核查其业务资格。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减少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经营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借贷中通过信息中介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

3、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他们应该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投资于(类)证券化产品或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为基础销售的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规范和整治“现金贷”业务,由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地方整治办配合。

4、继续推进和完善P2P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不撮合或者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和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2)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不得外包。

(3)不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点对点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异地集资等住房融资和贷款撮合服务。不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撮合业务。

点对点借贷专项风险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关于清理整顿“现金贷”业务活动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19号)要求,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5、分类处置,加强对各类非法机构的处置(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协助各类机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机逃废债务、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3)对于单一保健系统的机构

(二)各地要指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3)各地要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群众识别不正当、欺诈性贷款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形成有效威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监管责任缺位、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要将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二、小额贷款利息一般是多少

不同的银行,不同的小额贷款机构是不一样的,贷款的利率一般是他们之间协商确定的。特别是对于小额的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标准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来计算。一般借贷双方根据相关收益和使用目的共同约定。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与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并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小额公司贷款的特点

1、手续简单,放款流程快,手续简单;

2、还款方式灵活;

3、贷款范围广;

4、灵活的营销模式;

5、小贷公司贷款质量高;

6、小额贷款社会风险不大。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对银监会关于小贷公司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银监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还应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发展的贷款管理制度。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