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倾销幅度认定的一般方法
倾销幅度的确定实际上取决于正常价值与进口价格的比较。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比较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确定倾销幅度。”《规定》不仅解释了什么是倾销幅度,还明确了在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反倾销协定》(1994年)还规定,应当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
倾销幅度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然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计算方法、因素和数据都有很大的差异。我们知道,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并不包括出口的相关费用。当正常价值由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确定时,虽然也包括相关的出口费用和进口税费,但出口到第三国所需的费用必然与出口到进口国所需的费用不同。
因此,要想公平合理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就不能用简单的直接比较法,而需要在比较前分别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尽可能在同一商业环节进行比较。所谓“尽可能”,是指两者无法比较,也不需要各方面都对应。在考虑各种因素时,如果某些因素能够以货币的形式量化,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如果有些因素难以用金钱量化或量化依据不足,则应酌情维持或调整。
根据《反倾销协定》(1994年)的规定,为保证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通常需要通过出厂价水平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同时还应考虑相关销售应尽可能接近同一时间。因此,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应客观合理地使其取决于出厂价水平。
(1)正常值的调整。
从组成价格的各项指标分析,结构价格可以直接计算到出厂价,所以需要调整的是出口市场价格和第三国出口价格。根据《反倾销协定》(1994),当出口国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需要调整的项目一般包括:
根据不同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整。包括仓储、信贷、运费、包装费、技术服务费、回扣、质量保证、政府费用、使用说明、服务、佣金和广告等。上述费用必须与销售直接相关,并有合理的成本数据,才能在调整时扣除。
根据不同的销售数量进行调整。由于价格与销售数量密切相关,当两个可比产品的价格受到销售数量差异的影响时,应进行调整,目的是合理消除正常贸易过程中那些出口国相关产业的数量折扣。本次淘汰的条件是:一是数量折扣比例达到产品总量的20%,且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二,出口商应该能够证明这种不同数量导致的价格折扣是不同数量的生产成本平衡的结果。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以该产品无折扣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正常价值。
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调整。这里主要强调产品的物理特性是一样的,或者说差别很小,对价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一般来说,这里重点考虑的是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支付、企业的直接管理费等。至于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造成的成本差异,就不考虑了。因此,出口商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和数据来证明他们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贸易环节进行调整。这种调整的目的是在相同商业联系的基础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通常,这里主要考虑的是:购买者的类别(批发商或零售商),购买的数量及其对成本或费用的影响。
以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除上述国内市场价格和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调整,包括汇率变动的影响,扣除价格中已经包含的运费、佣金、折扣、回扣、进口关税等相关费用。
(2)出口价格的调整。
出口价格的调整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调整。
这里的产品差异是指出口到进口国的产品与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上的差异。要看产品差异对产品价格的影响是必须考虑还是忽略。如果两个市场销售的产品规格、质量、技术性能不同,或者产品的添加含量或生产效率不同,应适当调整。
根据进口税和间接税进行调整。
其中,进口税费包括关税和其他费用。间接税包括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转让税、特许权税、库存和设备税、边境税以及除直接税和进口税以外的税;在出口国应付但在加工再出口时未付或退回的进口关税;出口国因货物出口而直接向其产品或附件申请或返还的税收;出口国政府对国内出口商征收的反补贴税。具体来说,在调整上述税费时,可以全额加到出口价格中,也可以从正常价值中扣除。
根据销售费用进行调整。
欧盟反倾销法允许调整的销售费用有:运费、保险费、装卸费、辅助费、包装费、赊销费、质量保证费、技术或售后服务费、佣金和业务员工资。美国反倾销法指出,价格必须进一步调整,因为它对美国的出口涉及额外的成本。一般要扣除在美国销售产品的佣金等费用,包括产品进入美国后销售给进口商前所需的加工费或组装费。
各国反倾销法对下列项目一般不予调整:
(1)广告费;
(二)维持存货的费用;
(三)促销损失;
(4)国内销售子公司在出口国的管理费和一般费用;
(5)使用不同材料、研究和开发的成本;
6汇率;和其他不重要的项目。
其他不重要项目是指影响不超过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一般在0.5%以下的项目。
(3)比较的结果。
通常,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必要调整后,会有两种可能的结果: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说明存在倾销。此时只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损害和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确认。
(2)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说明不存在倾销,所以不存在反倾销。此时,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相关反倾销程序。
二、临界倾销幅度
如果只是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只有几种情况:要么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要么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前者表示有倾销,后者表示没有倾销。对此,各国反倾销法都做出了一致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比后发现,出口价格虽然低于正常价值,但少得可怜,让人感到左右为难。
如果忽略,从对比结果来看,明显存在倾销;如果继续反倾销调查,似乎不划算。所以正确把握一个度很重要,就是什么条件下低价倾销可以忽略不计,对各国都有利。我们把这个需要着重把握的程度称为“临界”倾销幅度。
这里的临界值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百分比。《反倾销协定》( 1994年)规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不超过出口价格的2%,可以忽略不计。该协定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坚持了原则,并考虑到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现实要求。各国反倾销法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对临界倾销幅度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