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诉讼条件的,应当立案登记。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诉讼条件的,应当受理,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可以立案。
不符合诉讼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诉讼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引导和说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以诉讼不符合要求,没有指导和说明为由驳回诉讼。
对不服提起诉讼、收到诉讼后未出具书面证明、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诉讼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登记。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投诉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更正的内容。不得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拒绝受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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