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建部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实践中,不同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但不足50%,但已使用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如果根据成房物管[2003]7号文(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已竣工交付满一年的,业主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3)京政办〔2001〕91号文件规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者首户在新建住宅区居住满两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区,房改销售率超过50%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

所以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则)只是原则上规定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达到房屋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但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确定的事项

需要确定业主成员人数;业主成员的工资和福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划分;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共同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确认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通过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协商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以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合格候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日前提交筹备组,并公示七天。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必须在物业管理开始15日前召开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会议,并推荐主任1名、副主任1 ~ 2名。

(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设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业主委员会登记表)和(刻制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xx业主委员会登记表)和(刻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作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规则,对住建部制定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起到了规范作用。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为您整理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125生活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