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金体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26360元及违约金6822元。
据原报道,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05年第一季度eDM(电子邮件)投放项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提供eDM(电子邮件广告)项目管理、设计、制作和投放服务,被告根据原告1月19日签订的(报价单)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保质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截至目前,原告已发送302万EDM,合同价42.63万元(其中发送200万eDM合同价28.56万元;发送102万封信的合同价格为:102万 0.12,102万0.1215%=140760元)。然而,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被告拒绝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项,被告应按逾期天数支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822元(2005年5月20日至8月10日共80天,按每天万分之二人民币426360元计算)。
被告辩称,金条公司未经新亚在线许可,使用自有数据发送eDM,违反了合同约定,新亚在线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用自有数据发送eDM的费用;金鸟公司提供的发送数据不真实,无法证明eDM的实际发送数量和发送成功率的证据;金天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新亚在线报告eDM的交付情况;新亚未支付一线费用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支付违约金。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由于双方都引用了更多的证据,原告要求回去核实被告的证据,此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