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在深圳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有一条建议是试行遗产税。这个提议无疑触动了公众的神经。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最新的遗产税草案全文:
第一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并留下财产的,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遗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其死亡时(包括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留下财产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遗产税,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有遗嘱执行人的,为被执行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是继承人和受赠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
没有人继承或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征遗产税。
第五条: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应税遗产总额中:
遗赠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和公益事业的遗产;
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的遗产中与文化、历史、艺术有关的各类文物、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转让此类文件、图书、资料时,仍需办理自动纳税;
被继承人的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的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从人寿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遗产税豁免;
国务院规定的不计入应税总收入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允许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被继承人死亡前有确凿证据的未清偿债务;
死者的丧葬费;
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纳税遗产总额的0%或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的,各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0,000元;对于代位继承,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扣除。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生前由被继承人扶养(助)的继承人的,可按其75岁时的年限每年扣除5000元;有已满18周岁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满18周岁的年限,每年多扣除5000元。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个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00元;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生前由被继承人扶养(助)的继承人的,可按其75岁时的年限每年扣除3000元;有已满18周岁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年满18周岁的年限,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予扣除。
死者生前五年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二万元的财产。
被继承人对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拥有所有权并与其共同生活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且无国籍的,不适用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扣除也应仅限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扣除。
第七条:
免征遗产税20万元。
第八条:
遗产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遗产净值。应纳税遗产净额是死者去世时的全部遗产。扣除不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后,扣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税遗产总额中允许扣除的数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遗产税金额=应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第十条:
免征遗产税的数额和允许扣除项目的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按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
遗产税以人民币计算。遗产以中国货币计价的,按照折合人民币的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境外的财产,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所在地分割。[第页]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所在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
不动产及其所附权利应当根据不动产所在地予以确认;
车辆、船舶、飞机按发证机关所在地确认;
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照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是,著作权根据所有者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债权以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为基础;
各类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发行机关报纸的地点为准;
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行政管辖地或者营业地为准;
除上述财产外,援外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五条:
遗产税未足额缴纳前,遗产不得分割、遗赠或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遗产税是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的现值计算征收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是有价值的,并按标价计算;无价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捐赠财产在捐赠时有价值的,按照挂牌价格计算;没有价格依据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
境外财产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遗产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额低于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
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死者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财产的,纳税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遗产税。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遗产税申报表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实遗产情况,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纳税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死者户籍手续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死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受遗赠人继承的案件,并经公证机关对有关继承进行公证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从公安机关获悉公民死亡,从人民法院获悉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公证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公证部门获悉遗产继承公证时。
第二十一条:
下列机构(部门)在办理被继承人财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办理下列事项时,要求当事人附送遗产税结清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属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等金融资产办理提款、支付、凭证过户等相关手续时;车辆、船舶、航空器发证机关办理车辆、船舶、航空器执照变更、转让登记手续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时;因被继承人死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营业执行时;文物管理机关办理文物权属变更时;其他财产管理机构正在办理公民财产登记、继承转移或者继承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遗产税。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征收遗产税。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1938年10月,南京国民党政府正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国税实施细则),列明了遗产税,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也提到了设立遗产税的问题(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现在有些遗产数额很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研究征收遗产税的问题。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单独制定相关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到“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1](遗产税暂行条例)[2](国税实施原则)[3](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12](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13](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14](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16](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19](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 第二十[20](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第二十一[21](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第二十三[23](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2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2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