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侧重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行使而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侧重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减少财产时,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二、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迟缓,危及债权实现时,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行使给第三人(次债务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合法的。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基于依赖关系,依赖关系,依赖关系,继承关系。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诉讼第三人。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从已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代位权的结果,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减少,危及债权实现时,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的权利。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又称废除罢工权,必须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五年期限为预定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无效。债务人无效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因此,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是诉讼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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