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A)提示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关于如何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能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所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就有很多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保险公司未尽到上述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到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效规则

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3)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一般理解规则

也就是说,对格式条款和一些特殊条款的解释应该基于普通人的共同理解,而不仅仅是条款生产者的理解。

2、不利解释规则

各国现代民法都采用不利解释规则,即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标准条款效力的优先规则

这一规则意味着,如果存在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意思自治应得到充分尊重。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已经设定成格式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他们的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依法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强制性法律义务。

比如以下在格式方面做出的免责,应该是无效的:所有售出的新手机,我店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拒付发票;银行对欺诈性存款不负任何责任。

(3)增加对方的责任

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方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承担的义务。

比如规定消费者也要对不可抗力的后果负责;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指根据合同的性质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比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只能请求修理或者更换存在严重缺陷的标的物,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降价,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比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另一个例子是格式条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

(一)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订立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民法典》)。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不能采取不利的解释。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125生活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三、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四十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四十一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二条[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三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