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2日,王某驾驶冀J37X5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从文安县孙氏镇大村张某家院里倒车出大门口时,与自己的母亲李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的母亲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驾驶冀J37X57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调查与处理】

经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王某的母亲李某无违法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法律分析】

事故发生后,李某在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2日出院。经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未果,遂于2016年4月5日以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为被告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李某诉称:2016年2月22日,王某驾驶冀J37X5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从文安县孙氏镇大村张某家院里倒车出大门口时,与李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驾驶冀J37X57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在医院用去医疗费29181元,因生活困难,住院9天,伙食补助费90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3209元,误工费19723元,营养费1350元,共计91465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王某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209元,误工费19723元,残疾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应承担医疗费19181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350元,共计91465元。

王某辩称:我驾驶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异议,对于李某要求赔偿的损失,因我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故李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我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冀J37X57小型轿车与李某在2016年2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王某驾驶的冀J37X57小型轿车确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但我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不同意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因是,李某是王某的母亲,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免赔。

法院经充分听取诉辩双方的意见,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65条、66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3条、25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保险公司辩称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任丘市支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提示,且被保险人对此不予认可,故对保险公司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二、应依法谨慎驾驶机动车。三、机动车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为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济利益,还要投保第三者商业险。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是王某的母亲,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赔。但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