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新风尚。10月17日大关县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来到大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院,看望福利院的高龄孤寡老人们。
活动中,干部职工首先与老人们聊起家常,并详细询问了老人们的饮食、生活、健康等方面的情况。随后,将带去的水果送到老人们的手中,以此表达对老人的关心和祝福。最后法律宣传小组向老人们发放了老年权益保障法手册,在场宣读给老人听。耐心讲解老人们遇到的土地、赡养等法律方面的疑问。
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前来咨询的老人有100多人,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老年人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2. 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包括接受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以及就医优先、免费体检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3. 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4. 有获得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5. 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 有拥有财产的权利。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7. 有继承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8. 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9. 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三)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为切实做好本次宣传法律服务活动,一是做到活动有计划。为了确保老年人法治宣传活动有序开展,结合福利院特点,积极制定老年人法律服务活动方案。二是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经济困难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受援范围不设限制,实现应援尽援。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初审。确保方面、快捷、高效、便民。三是开展宣传活动。在宣传日中,张贴横幅幅、设咨询点、解答老人的法律咨询、向老人们发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赡养法》《婚姻法》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四是为老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让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借机向居民广泛宣传有关尊老敬老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尊老敬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宣传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先进事迹,号召每一位居民从我做起,从全家人做起,积极参与这一“尊老、敬老、爱老”行动的长期工程,让老人感到暖意融融。
敬老孝老活动,温暖老人的心,教育大家树立了孝道。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老年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