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要求,东丽区统计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主题为“坚守统计初心,践行时代使命” 的“三个一”宣传活动,包括(一)制作一个微视频。反映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统计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在东丽电视台、各基层社区和企业中循环播放;(二)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各街道园区在辖区内悬挂宣传标语,集中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和统计法宣传;(三)开展一次入户宣传活动。各街道园区深入企业、社区,认真开展统计宣传,收集基层企业和群众呼声,指导统计工作改进。
【重点宣传内容】
1.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4.统计调查对象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制订下发活动方案,方案就活动主题、目标、安排以及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行科室联动,专人负责。同时邀请了各街道(园区)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加大了“统计开放日”的社会参与度。
(二)活动通过现场咨询、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微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统计调查工作。现场设置宣传咨询台,由工作人员解答群众关心的当前居民消费价格走势、城乡居民收支、房地产价格以及统计法等问题,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虚心向现场群众征求了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场向市民发放了《统计法》《中国统计开放日宣传折页》《统计调查知识手册》等调查宣传材料共计500余份。
(三)活动结束后,结合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找出其中的长处,查找存在的不足,并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和群众提出的意见不断加以改进提高。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普及与统计相关的法律知识,增进公众对统计工作的了解、支持和配合,消除公众对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拉近统计工作与公众的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