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0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委托某司鉴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检材上需检的“魏某”等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司鉴所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申请人因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司法部作出撤销答复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依据复议决定,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答复》。申请人仍对《答复》不服,再次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答复》将涉案“司法鉴定”认定为“相关鉴定业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律师事务所可否委托涉案鉴定,认定事实错误。关于电话咨询问题、鉴定事项审查问题等,事实不清。《答复》中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九条,第十四条、十五条的适用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对涉案鉴定的调查,存在明显的消极、不作为。
申请人请求: 查明申请人有关投诉、举报事实,给予司法鉴定中心相应的行政处罚;变更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
1. 《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 关于鉴定委托相关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参照该通则开展诉讼活动之外的鉴定业务。该案中,司鉴所鉴定中心已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用途等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涉案鉴定机构存在不得受理的情形。
3.关于鉴定材料相关问题。被申请人组织了部分文书鉴定专家对该投诉所涉鉴定材料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经调阅和审查该鉴定卷宗、并结合上述论证情况,无法认定存在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问题,亦未发现司鉴所鉴定中心存在违反相关技术规范之情形。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以司鉴所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作出《答复》。《答复》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回应,内容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复议决定。